作為投保人,要履行哪些義務呢
1、繳納保險費的義務
保險費是投保人向保險人交納的費用,作為保險人依照合同承擔賠償和給付責任的代價。保險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保險人按約定的期間承擔保險責任。
財產保險的保險費,一般應在合同成立后一次繳清,經雙方特別約定,也可以分期支付,若投保人未按約定交付保險費的,保險人可訴請交付,也可通知被保險人終止合同,人身保險費交,也可分期支付。保險人對人身保險的保險費不得以訴訟方式請求投保人支付。
2、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
危險增加的通知義務是指在保險合同的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應依照合同規定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投保人或被保險人未履行該通知義務的,保險標的因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3、出險通知義務
出險通知義務即保險事故發生的通知義務,是指投保人、被投保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險事故發生后,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其意義在于能使保險人迅速調查、取證,采取適當的方法,防止損失擴大,并為賠償和給付保險金作準備。
自己和別人做投保人有什么區別
說到這里,很多人說,那是不是自己給自己投保是最保險的做法,夫妻關系還有可能解除呢,解除之后不就是沒有保險利益了。
這么想無可厚非,但是自己給自己投保和別人給自己投保,差別還很大的。
買過保險的都知道,現在的保險產品都推出了投保人保費豁免,就是一旦投保人發生不幸,保單后續的保費可以免交,保障繼續有效。
如條款規定:
比如父母給孩子投保,父母不幸發生了重疾,之后孩子的保單保費不用交了,保障也繼續有效。
另外,還有現在推出的夫妻互保,夫妻雙方互相給對方當投保人,只要一方發生疾病,作為投保人和被保人的兩張保單都可不用繳費了。
比起自己給自己當投保人,夫妻互保的保障更周全實惠。
作為投保人,要履行哪些義務呢?義務總是相對的,既然投保人有義務,那保險人也有相應的義務要履行,它的義務也是投保人可以享受的部分權利。如果投保人希望自己可以獲得合適的理賠,必須要遵循好義務,一旦違反義務就有可能被取消理賠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