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舊換新屬于以貨易貨行為,但如果收到的補價占換出資產公允價的25%,則不能按《非貨幣性交易準則》進行會計處理,而應按銷售業務進行會計處理。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定,銷售的自己使用過的物品免征增值稅。在實際工作中,應分兩種情況處理:
1、一般商品以舊換新
采取以舊換新方式銷售貨物的,應按新貨物的同期銷售價格確定銷售額,不得沖減舊貨物的收購價格。銷售貨物與有償收購舊貨是兩項不同的業務活動,銷售額與收購額不能相互抵減。
【例】某百貨大樓銷售A牌電視機零售價3510元/臺(含增值稅),若顧客交還同品牌舊電視機作價1000元,交差價2510元就可換回全新電視機。當月采用此種方式銷售A牌電視機100臺,增值稅稅率17%,作會計分錄如下:
借:銀行存款 251000
庫存商品—舊電視機 10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A牌電視機 30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51000
收回的舊電視機不能計算進項稅額。因為該商店不是專門從事廢舊物資的收購單位。也不應以實際收到價款251000元作為零售價格入賬,因為那樣就會少記銷售收入,偷逃增值稅款。
【例】某企業銷售自行車含稅價2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