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是的,是可以的
2020年10月29日供應商送過來的貨,開了送貨清單和發票,我們沒有下單,所以沒有收貨入庫,但一直放在我公司,現在2021年12月份了,供應商叫我們幫忙收下此筆貨物,我公司倉庫現在又入庫,對應的送貨清單和發票都是2020年10月份的,會不會有問題,可以入帳嗎?
我們公司跟供應商簽的合同貨物數量是10件,收到貨發現供應商送了12件,多出來2件被我們公司收下使用,沒有還給供應商,多出來那兩件會計上要怎么處理呢?
是一家公司,但是送貨單和我們簽訂的合同上的公司名稱不一樣 ,對方用自己的另一家公司抬頭給我們送貨,一個合同,送貨單不同的抬頭,這樣的情況,該怎么入賬?需要對方額外提供其他什么證明資料嘛?還是說可以直接作為附件放到憑證里面
制造業 有一張供應商開的銷售單據 和自己開的采購入庫單據 以及收到貨物時 供應商給的送貨單 分別是要附在什么憑證里面,都要做賬嗎
供應商給我們的送貨單,只有貨物信息和公司信息,沒有對方的簽字和蓋章,然后我怎么直接在送貨單簽字,這樣是不是就可以用,很難要求到對方簽字又蓋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