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可以的必須保持一致的
第十八條存款人在申請開立單位銀行結算賬戶時,其申請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的賬戶名稱、出具的開戶證明文件上記載的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保持一致,但下列情形除外:(一)因注冊驗資開立的臨時存款賬戶,其賬戶名稱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核發的“企業名稱預先核準通知書”或政府有關部門批文中注明的名稱,其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應是存款人與銀行在銀行結算賬戶管理協議中約定的出資人名稱;(二)預留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的名稱依法可使用簡稱的,賬戶名稱應與其保持一致;(三)沒有字號的個體工商戶開立的銀行結算賬戶,其預留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應是個體戶字樣加營業執照上載明的經營者的簽字或蓋章。我想問一下后面三條規定不都是賬戶名稱和出具開戶證明存款人名稱以及預留在銀行簽章中公章或財務專用章一樣嗎?
企業簡易注銷時全體投資人承諾書上的日期是10月27日,但是在28日上傳公示的,這樣會有影響嗎?上次是9月13號公示的,但是日期是9月20號,所以被駁回了,不知道公示時間比簽字上的日期靠后這樣行不行。
我是公司財務,只負責做真實的內賬,是一個記真實流水的出納而已。外賬是給外面的會計外包,開票也是外賬會計開。問題一:公司不太正規,萬一透漏稅我這個只負責內賬的會有責任嗎?稅務責任是在老板吧?還是做真實內賬的人也有責任?問題二:外包的外賬會計開稅票時,會寫他們自己的名字嗎?還是會把我這個財務的名字寫上去?但實際上發票我沒有經受過。開票資料都是老板和外賬交接的,我也外賬的人是誰都不知道,從未接觸,聯絡方式也沒有。怎么證明不是我?問題三:開票人、復核人、收款人的名字,外賬會計都是可以隨便亂寫的嗎?若未經我同意,我在不知曉他們開票活動的情況下,外賬會計開票時在收款人欄寫了我的名字,實際上收款賬戶是我老板,我有責任嗎?問題四:公司很不正規,和我勞動合同都沒簽,就算發票上被他們寫了名字,沒簽勞務合同是不是就無法證明我是他的員工,那么他們的這些事也與我無關,是他們亂寫,我全然不知沒有責任。
公司簡易注銷全體投資人承諾書 下面簽字 把名字有個字寫成了繁體字跟身份證上的不一樣可以嗎 會被駁回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