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以的,可以這么做的,這相當于是提前申報。
老師,你好。22年1月份公司網銀發的是去年11月和12月的工資,但是2月份申報個稅的時候,發現這個員工要繳納個人所得稅的稅金,員工離職了,那這位員工的工資超出所得稅的金額能不能放在3月份申報的時候申報,這樣就不用繳納個人所得稅了。就是說1月份網銀發放的工資,能不能分2個月申報個稅?
請問老師,年終獎所屬2022年,但是2023年個稅沒有申報,計劃1月發放,現在12月尚未關賬,可以在12月份計提,2023年1月發放(一次性獎金單獨計稅政策延至2023年底),申報是在2月,個稅就做在2月對嗎?如果12月就發放申報,和2023年1月發放會有什么不同的影響?政策延期到23年底,也就是說2022年還是2023年,年終獎都可以一次性單獨計稅,我不太明白還有別的什么影響?
老師您好!我想問下個稅的事。 現在2月份需要申報2023秒1月的個稅,1月份發獎金25000元,如果一月報稅,需要繳納的稅款比較多,所以我想著2022年12月份還有3%稅率的額度,能不能對12月做納稅調整,把1月的這個數,算進12月去?
一家公司有8個員工,每人月薪7千,個稅申報延遲了一個月,比如說2月份報的是去年12月的工資,現在想把1月份的工資也申報了,但是這樣要交好多個稅,如何在不多交個稅的情況下調整
老師,您好。我司是每個月10日發上個月工資(2月10日發1月工資) 想在2023年1月份給員工實發11790.29元,想推一下他的稅前金額是多少?我司在2023年1月4日給他發過2022年12月工資稅前2600元,2023年1月14日發過2022年的年終獎稅前3020元。這樣,他一月份個稅 應納稅額=累計收入(2022年12月工資2600+2022年年終獎3020+2022年1月工資(需要預測數)—累計專項扣除—累計五險一金,這樣計算嗎?
如果差額征收對外開的是一般計稅的稅率可以抵扣,簡易計稅稅率不能抵扣老師,越聽越糊涂,比如勞務公司和甲方簽的是9個專票,然后勞務公司選擇差額征收,全額開票,按9個點開,難道取得的分包發票還可以抵扣嗎
老師,收到的培訓費發票,做賬的時候入得是管理費用貸銀行存款,如果是屬于職工教育經費,這個要申報個稅么?
老師對方要求把這筆527.9的扣款也顯示在發票上,怎么開數電專票
給公司商的年度返利應該怎么在發票上提現
非金屬礦物制品*金剛石樹脂磨片在開票系統里面分類編碼是多少
老師,招標的時候商務部分要求原廠服務授權,指定服務器廠商為曙光,網絡交換機制造商銳捷,這個屬于限制性條款或者內定嗎
老師你好:我們是地產公司,公司有兩年不發工資,員工工資都以工資抵房款,前任會計已離職,都是稅前工資抵房款,且未個稅申報,請問,我現在以年收入—減除費用—專項扣除—專項附加扣除等扣除項,按年收入個稅稅率計算個稅,可以吧
老師,去年一筆流水忘記記賬了,記到今年了,去年的現金流量表還需要填這筆嗎
請問會計交接,對方只交接到8年,再前面的沒有了,后面我會有責任嗎?
哪位老師幫我一下忙,我著急交卷,非常感謝,麻煩您了
老師,提前申報那有相關文件嗎? 對12月做納稅調整,收入增加,會有多余的稅款未繳納,這部分錢應該怎么處理?
依據現行《個人所得稅法》第九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所扣的稅款,自行申報納稅人每月應納的稅款,都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納稅申報表。將于2019年1月1日起實施的新《個人所得稅法》第十四條規定:扣繳義務人每月或者每次預扣、代扣的稅款,應當在次月十五日內繳入國庫,并向稅務機關報送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表。因此,扣繳義務人應該在發放工資代扣個人所得稅的次月15日內辦理申報。 2、如果扣繳單位前期未按上述規定操作,存在“當月代扣的個人所得稅,當月申報并繳納”的情況,那么就需要將扣繳申報期限調整為支付所得的月度終了后十五日內辦理扣繳申報。 3、如果沒有按照稅法規定期限申報,當2019年1月1日個人所得稅新稅制及專項附加扣除實施時,扣繳單位申報期限有差異,就會產生數據歸集交叉,對納稅人按規定享受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政策有所影響。
申報的政策規定,申報就是這個一個只要你職工不投訴就可以的。
老師,那1月收入,能不能放在5月份再申報,那個時候專項附加扣除和5000元,都能比較多,就能多抵扣點
可以的,可以這么做的。
這個有政策支持嗎?我記得是應收應繳
沒有文件政策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