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學你好,請提問完整
題目:甲系A公司業務員,負責A公司與B公司的業務往來事宜。2014年2月,甲離職,但A公司并未將這一情況通知B公司。2014年3月3日,甲仍以A公司業務員名義到B公司購貨,并向B公司交付了一張出票人為A公司(表見代理,應該簽甲的章)、金額為30萬元的支票,用于支付貨款,但未在支票上記載收款人名稱。之后,甲提走貨物。后查明,支票上所蓋A公司公章及其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均系甲偽造。 B公司于2月20日與公益機構C基金會簽訂書面協議,約定捐贈30萬元用于救災。3月4日,B公司將該支票交付C基金會,但未在支票上作任何記載。 3月5日,C基金會為支付向D公司購買救災物品的貨款,將自己記載為收款人后,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D公司。 3月6日,D公司將該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用于購買生產原料。后發現,E公司向D公司出售的原料存在嚴重質量問題。 3月10日,E公司將該支票背書給F大學,用于設立獎學金。 提問:假設F向C追索,C拒絕承擔票據責任,是否正確,請說明理由?
2020年2月19日,a公司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出票后兩個月付款金額為20萬元的商業匯票該匯票載明c公司為付款人,公司在匯票上簽章做了保證,但未記載被保證人名稱,公司取得匯票后背書轉讓給乙公公司單位記載但未記載背書日期,E公司于2020年3月15日向c公司提示承兌時c公司以其所欠公司債務只有15萬元為由拒絕承兌,E公司擬行使追索權實現自己的票據權利 不太理解這道題說的a公司向b公司簽發了一張出票后兩個月付款金額為20萬元的商業匯票 怎么能簽發兩個月呢?商業匯票的提示付款期是到期日起十日啊 謝謝
A公司為償還債務,給B公司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為C公司,匯票金額人民幣500萬,出票日期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記載為見票后6個月。B公司收到匯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書轉讓給D公司,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在背書欄并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在背書欄并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將匯票交付給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將匯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匯票請求付款被拒絕,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為被告,以訴訟方式行使追索權。問題:
A公司為償還債務,給B公司簽發了一張商業承兌匯票,付款人為C公司,匯票金額人民幣500萬,出票日期為2015年3月15日,付款日期記載為見票后6個月。B公司收到匯票后,于2015年3月29日背書轉讓給D公司,并記載了“不得轉讓”字樣,但在背書欄并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D公司于2015年4月15日,將該匯票背書轉讓給E公司,但在背書欄并未記載被背書人名稱,2015年4月17日E公司將匯票交付給F公司,F公司于2015年6月15日將匯票交付G公司,G公司于2015年9月15日向C公司提示匯票請求付款被拒絕,G公司遂以ABDCEF公司為被告,以訴訟方式行使追索權。問題:
甲公司向乙公司訂購一批貨物, 于2021年4月1日向乙公司簽發了一張1個月后到期的銀行承兌匯票,承兌人為甲公司的開戶銀行A銀行,匯票上未記載付款地點。乙公司取得該票據后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丙公司。B銀行作為保證人在票據上簽章,但未記載被保證人。丙公司受丁公司脅迫將票據背書轉讓給丁公司,丁公司將該票據贈送給戊公司,戊公司將票據背書轉讓給善意的庚公司。要求:根據上述資料,分析回答下列小題。最遲付款是幾月幾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