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家公司申報錯了,他四月份的工資應該在五月份發放,六月份申報個稅。
個稅系統里查到收入納稅里19年1到3月是一家公司的申報,稅款所屬期也是1到3月的,我3月份離職的,然后下一家公司是4到6月,這家公司申報的稅款稅款所屬期也是4到6份的,7月份換了一份工作,8月份發了工資,公司9月份申報,稅款所屬期是8月份的,后面以此類推,這樣我就有一個7月的是沒有工作收入申報的,那會影響我后面上海居住證積分辦理,貸款,征信等一些問題嗎
老師,您好,我們公司做了會計交接,前任會計是5月份申報3月工資個稅,現任會計是6月申報5月工資個稅,所以,現在出現了一個問題,4月份工資的個稅沒有申報,請問這種情況應該怎么調整呀
老師,您好!請問下員工3月份的工資一家公司是4月份發放5月份再申報扣繳,而另一家公司4月份的工資也是在5月份申報并繳納了,造成4月份多報了一個月工資。實際上是因為稅款所屬期的問題造成的,像這種情況該如何調整?
老板有兩家公司,一家21年3月份成立的,一家是10月份成立的。之前員工都是在3月份成立的公司交的社保和公積金,10月份所有員工轉到新公司發工資和公積金,而且12月份發了全年的年終獎。現在要申報21年公積金月平均工資,但是如果按新公司的月份計算,總共員工在新公司就發了3個月工資再加上年終獎,這樣會導致月平均工資多了很多。這種情況兩家公司都應該怎么申報?
公司成立及員工情況:公司是6月份成立,所有員工之前是在另一家公司代管,9月份轉入新成立公司,有幾個問題麻煩老師幫忙理順: 1:工資發放情況:10月發放9月份工資,那我申報個稅是否是11月份申報10月份發放的9月份工資? 2:9月份開始,我們就是自己繳納社保了,等于是9月份工資未發放,但是五險一金已交,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和扣除都填0? 3:特殊原因,一員工6-8月份工資在9月份一并發放2.7萬元且未繳納五險一金,但是在發放的時候并未扣除個稅,那我現在在申報9月份個稅的時候,是不是收入填2.7,扣除填0,先繳納個稅,然后這個個稅金額在10月份發放9月份工資的時候扣除,這樣操作是否合規? 4:上述同事,在申報個稅的時候,扣除的累計費用是20000,這樣是對的是吧?
那另一家申報錯了是該如何做調整了
更正申報選擇所屬期,然后找下面的綜合所得申報,只要左邊的報表報送右邊的更正申報。
那對個人匯算清繳有影響嗎
因為有些都已清繳了
而且是整體的
有 多繳了個人所得稅
那就是每個月都要更正了
是的是的,是這么做的。